认为借条需要定期更换的人无外乎是害怕借条 “过期”了,到时手里虽然拿着借条但却已经没有用了。但其实不是这样,而且换借条还会给我们带来新的麻烦。请看以下讲解。
一、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审理的两个基本事实:1、借贷合意。
此时你若有借条自然可以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
2、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给付款人。
这一点需要注意,借条本身并不能够当然证明借款交付的任务。
所以官司时,除借条之外,尤其是大额的借贷,你还需要提交一些证据,比如转帐记录之类的,证明借款已经实际给到了借款人。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网为您准备两个案例:
案例1《
明明手握350万元借条为何最终输掉官司》
案例2《
有转款但未能证明系借贷其主张不能成立》
二、基于上述原因,可以设想一个场景:比如,2010年A从B的手里借到20万元,采用银行转帐的方式交付,A给B打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A借到B现金20万元,落款日期为2010年1月1日。
过了两年,更换借条,落款日期2012年1月1日。
以后每两年更换一次借条,最终形成一个借条为:“今A借到B现金20万元现金20万元,借款人A,日期为2022年1月1日”
此时你就可以发现,你最新的那张借条,跟你最初的提供借款之间,产生了巨大的时间差。你将承担更多的证据责任。
假如你们之间经济往来很多,对方说早已还掉了,这次虽然写了借条,但他没给我钱。虽然对方最终未必一定成功,但是那么你的风险就来了,你必须得证明这2022年的借条实际代表的是2010年的借款,你若证明不了,法院驳回你的诉请是可以的,并不是错案。
三、所以,我们的建议是:1、借条不需要定期更换,可以在讨债过种中进行一些技术处理。如定期对债务进行结算,结算后可以在原借条上写上结算的结果,写上还欠多少钱,同时还可以对余下债务写明归还时间或者归还方案。由借款人签字写上日期。
或者不在原借条上写东西,而由借款人另外出具结算书,表明还欠下多少钱,或者直接写明还款承诺或计划,由借款人签字。
等等方式。这样处理,可以保留最原始的借条,同时又不断地产生新的证据,证据的证明力在不断地加强,而且诉讼的时效一直被打断而重新计算3年,不用担心所谓“过期”的问题,对出借方是非常有利的。【关于借条是否会“过期”的问题,可以参见合肥
曹亮律师撰写的《
借条有期限吗?时间长了就会作废吗?》一文】
2、如果你一定要更换,可以参考作如下处理:首先:新借条上面一定写明最开始借款的状态:借款的时间、金额、利息约定、借款方式(转帐的写明谁的卡什么时间转到谁的卡上等,越详细越好)等信息。
然后写明:这段时间的还款情况,也就是做个结算。
最后写明:对剩余欠款的还款时间、还款计划等。
3、
如果你一定要换新借条,还可以同时:在写新借条时可以保留一张原借条的复印件,由借款人写明已换新,原借条收回等,然后签字日期。
如果可能,可以在新借条上写明“借款人自愿承担律师费、保全费、保函费等追讨欠款的相关费用”类似语言。
这些都是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来灵活处理的,不是完全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