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前来咨询,我都把股份转让了,为什么还会要求我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也太不人道了。 问易得告诉你,这是新修订的公司法的新规定,是对2014年实行的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进行的一定程度上的修订。新的公司法已经2024年7月1日生效,不管是否人道,都不可避免地要受新规定的约束。但大家可能并不清楚,事实上并不是所有已经转让股份的股东都要受到这个新规定的约束。 我们来看几个规定: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这一条的意思是讲,不管你的公司章程如何规定你需要缴纳注册资本的期限,只要你存在还没有缴纳的注册资本,那么公司对外欠债时,并且公司没钱支付,那么公司或者外部的债主,都是可以要求你提前缴纳认缴的注册资本的。 所以在新公司法下,股东完全不可能再像以前那样高枕无忧。 再看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非常明确,即使你已经把股权转让给其它人,已经不再是公司的股东,但是只要你原来认缴的股份仍然需要承担资本补足的责任。而当公司外部有欠债无法清偿的时候,公司或者外部的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你承担资本补足的责任。这样规定的要义在于促使股东真实缴纳注册资本,以尽可能保护公司的外部债权人的利益。 在这里请大家记住一个时间节点,2024年7月1日。这是已经转让股份的股东是否承担资本补足责任关键点。 在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股权转让,就要受到《公司法》第88条的约束。当公司欠债无法清偿时,需要在认缴额度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在2024年7月1日之前完成股权转让的,则不受新《公司法》第88条的约束。只要该股东之前不存在逾期欠缴的情形,即不需要承担注册资本的补足责任。 2024年7月1日之前完成股权转让的股东们必须要感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同志们,正是法工委2022年12月22日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第三大段明确了公司法第88条不能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前完成的股权转让行为。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4年7月1日实行)的第四条中曾经明确规定《公司法》第88条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完成的股权转让行为具有溯及力,导致已经完成股权转让的股东们夜不能寐。但随着法工委“报告”的发布,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4日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确认了第88条不能溯及既往。因此,要不是法工委的同志们,“坐不安席”、“睡如翻饼”说的恐怕就是你们了;所以,各位2024年7月1日之前完成股权转让的股东们,让我们再次感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终于可以安心地睡个好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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