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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4-10-28 10:07:45  来源:  阅读:

问10、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有什么区别
答:两者是不同的,对保证人的责任影响非常大。主要区别如下:

一、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当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就叫一般保证。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大家可能不大理解,其实最大的特点就是,当借款人不能还钱,你要先起诉或者仲裁借款人,并且还要经过强制执行确定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这个条件,这个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这之前,你不能找保证人要钱,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就叫一般保证。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是有例外情形的,即“(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当存在这些情形时,保证人就无法像前面那样在未确认借款人无力承担时而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责任。
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这个应该可以理解吧,最大特点就是,当借款人不能还钱,做为出借人的你即可以要求借款人还钱,也可以要求保证人还钱,也可以要求借款人与保证人同时还钱。
三、民法典规定对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默认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所以,做为出借人,一定要记得写上“保证人”前面写上“连带”两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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