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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关联公司变相突破利息上限不能支持
时间:2024-11-04 17:15:46  来源:  阅读:

利用关联公司变相突破利息上限不能支持

         本案是一起小额贷款公司利用设立关联公司,采取咨询费、管理费等名义预先扣除借款本金、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案件。
        案件基本情况为:
        某置业公司与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300万元,利率为月利率1.5%(相当于年息18%);
同时某置业公司(甲方)与某信息咨询服务部(乙方)签订《咨询服务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贷款咨询服务,甲方向乙方缴纳服务费78万元;若超过贷款期限的,每月按2%收取咨询服务费。
        通过这个方式,小贷公司达到了其预收利息并收取高额利息(最终年利率达42%)的目的。
        后因未及时还款导致诉讼,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决某置业公司偿还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3月20日,利息142.2878万元;从2015年3月21日起,以13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双方均未上诉。
        但检察机关在办理他案监督时发现,小贷公司变相收取的高额利息已经达到年利率42% ,遂提出抗诉。
        后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再审后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因变相收取的超高部分利息予以抵扣。
        案件详情如下:
 
 
本案原文链接: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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