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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职工集资款在破产时可以优先受偿
时间:2024-11-06 17:56:22 来源: 阅读:
本企业职工集资款在破产时可以优先受偿
本案例源自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参考案例。
这是一起以本企业职工名义主张对企业的集资款债权优先于其它破产债权的案件。
本案因无证据证明在向企业提供借款时属于企业职工,故主张优先权未获支持。此案中法院认为:
“职工集资款债权的实质为民间借贷,和普通民间借贷的区别主要在于债权人的职工身份,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受特殊保护,属于优先受偿的破产债权。债权人以企业职工名义与破产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但在出借资金时其并非破产企业职工,与破产企业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等用工关系,不应认定为职工集资款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能优先受偿。”
此案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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