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重视合同条款(二)住所办公地点的重要性
本文介绍关于“(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的内容。
关于姓名或者名称,在前面“01了解签约对象(一)公司名称要仔细”一文中已经介绍了,这里不再啰嗦了。
我们主要来看“住所”和“办公地点”。
一、关注“住所”和“办公地点”的现实意义。
这主要关联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程序方面,一是实体权利方面。
假设甲方注册登记在A地,A地也有人员但不多,主要办事机构设在B地; 合同约定“买方所在地交货”,那么交货到底是A地还是B地?似乎这里就存在一定的争议。与此而来的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法院的管辖,是A地法院管辖还是B地法院管辖?
这里,法院的管辖问题是程序方面的问题,而合同的履行地则是实体方面。
1、关于实体方面,交货义务是否完成
假设买方主张收货地为A地,但是卖方把货物送到的是B地。此时交货地的确定将关系到卖方是否完成交货义务,对卖方意义重大。
若为A,则未完成交货;若为B,则完成交货。到底是A还是B,此时就要通过法院的审判来确定。
2、关于程序方面,管辖法院的确定
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之下,一般是按照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来确定。
如果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的连结点,A地法院立案审查时发现买方注册地确实是在A地,那么一般会接收你的案件。
但B地法院就不同了,B地法院一看买方注册地在A地,这个连结点就不用了,而改用合同履行地这个连结点。如果你就想在B地法院起诉,那么你就要想办法让法院相信合同履行地就是B地。
可是如前所述,到底是A还是B,需要通过法院的审判来确定。此时B地法院很可能以此为由不会接受立案,而要求去买方注册地A地。
二、避免争议的方法
1、交货地点明确约定为具体的地点,如B地或A地,而不是“买方所在地”。
2、假如没有约定A地或B地,如果你在合同当中某个地方明确体现了买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B地。那么此时,你如果想B地法院立案,你就按照《民法典》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去B地法院申请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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