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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重视合同条款(二)住所办公地点的重要性
时间:2025-02-24 09:20:21  来源:  阅读:

06重视合同条款(二)住所办公地点的重要性
 

    本文介绍关于“(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的内容。

    关于姓名或者名称,在前面“01了解签约对象(一)公司名称要仔细”一文中已经介绍了,这里不再啰嗦了。

     我们主要来看“住所”和“办公地点”。

    一、关注“住所”和“办公地点”的现实意义。

    这主要关联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程序方面,一是实体权利方面。

    假设甲方注册登记在A地,A地也有人员但不多,主要办事机构设在B地; 合同约定“买方所在地交货”,那么交货到底是A地还是B地?似乎这里就存在一定的争议。与此而来的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法院的管辖,是A地法院管辖还是B地法院管辖?

    这里,法院的管辖问题是程序方面的问题,而合同的履行地则是实体方面。

    1、关于实体方面,交货义务是否完成

    假设买方主张收货地为A地,但是卖方把货物送到的是B地。此时交货地的确定将关系到卖方是否完成交货义务,对卖方意义重大。

    若为A,则未完成交货;若为B,则完成交货。到底是A还是B,此时就要通过法院的审判来确定。

    2、关于程序方面,管辖法院的确定

    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之下,一般是按照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来确定。

    如果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的连结点,A地法院立案审查时发现买方注册地确实是在A地,那么一般会接收你的案件。

    但B地法院就不同了,B地法院一看买方注册地在A地,这个连结点就不用了,而改用合同履行地这个连结点。如果你就想在B地法院起诉,那么你就要想办法让法院相信合同履行地就是B地。

    可是如前所述,到底是A还是B,需要通过法院的审判来确定。此时B地法院很可能以此为由不会接受立案,而要求去买方注册地A地。

    二、避免争议的方法

    1、交货地点明确约定为具体的地点,如B地或A地,而不是“买方所在地”。

    2、假如没有约定A地或B地,如果你在合同当中某个地方明确体现了买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B地。那么此时,你如果想B地法院立案,你就按照《民法典》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去B地法院申请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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