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很多种,如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或承担违约金等。我们主要介绍违约金与损害赔偿。 一、关于违约金 主要掌握一个“三定”,即法定,约定,酌定,即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法院酌定。“三定”在效力层级方面:约定大于法定,酌定大于约定;但酌定的使用有其严格的限制,只有当约定的违约责任过分高于或过分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时,法院才可以行使酌定的权力。 所以,对违约责任,最好的办法是能够在合同条款里明确约定;注意,是“明确约定”,不仅要约定,而且要明确。 比如合同约定“违约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这样的约定不但约定不明确,而且等于没有约定。 为啥这么说呢?因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按照这个规定,违约方确实是存在赔偿的义务,但是前提却是守约方存在损失;没有损失的话呢,虽然存在违约行为,但是却不需要赔偿。 理论上说,有违约行为,那就会有损失;可是要证明损失的存在以及具体数额却非常困难的,甚至有时根本就无法证明。但对守约方来说,如果你证明不出来,那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这对守约方来说也是一个较大的负担。 所以从实务的角度来讲,如果在合同条款中没有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的约定,那么很多时候也就意味着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说,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来讲,最好就是明确地约定违约金的数量或者计算方法。 比如:合同约定付款日为1号,每超过一天要承担100块违约金,但买方却拖到了10号才付款, 那此时卖方只要把合同条款提交法院,付款记录提交法院,法院自然就会判决卖方承担2号到10号这个逾期付款期间的900块违约金。 这样操作卖方不需要承担证明损失存在以及损失数额的举证责任,简单明了,。所以说,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要尽可能地明确具体。 二、关于定金 定金的基本规则大家都比较熟悉;给定金的一方根本违约无权要求归还定金,收定金的一方根本违约须双倍返还定金。除了这一点之外,大家还需要注意: 1、定金比例不能超过20%,超过的部分即便是双方说定了的,也是无效的。 2、定金的数字以最终实际给付的金额为准,比如约定20%,但最终只给了10%,那定金就是10% 。 3、在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的时候,定金与违约金只能二选一,要么定金,要么违约金。 4、若因违约造成损失的数额大于定金数额,可以在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的同时,对超定金数额的损失仍可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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