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络条款看起来可有可无,但却也是非常重要的条款。比如合同当中写明: “双方确认以下信息,作为对方以及仲裁法院等送达的效联络方式,如有拒收,视为送达,如有变更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没有变更。 甲方住址/住所:XXX、联络人姓名XX、联系电话XX、电子邮件XXX等。 乙方住址/住所:XXX、联络人姓名XX、联系电话XX、电子邮件XXX等。” 等类似的条款,对双方在合同履行以及在纠纷的处理阶段都有其现实的意义。 因为,你只要按照约定的方式与对方进行联络,无论对方收与不收,均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视为你的联络意见已经送达到对方。 比如:质量检验完成后,因为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是需要向对方提出质量异议的,那么按约定地址将质量异议发送给对方,就是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了。 再比如,在纠纷阶段,到时法院起诉时,可以直接把约定的联络方式提交给法院,由法院直接进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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