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端解决机构 合同条款订的再好,最终还是可能会发生争议或纠纷。解决争议的机构是可以预先在合同里明确约定的;可以是仲裁,也可以是法院。
仲裁跟法院不同的是,仲裁是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即生效;而法院是两审终审,一审判决后不服可以上诉二审,二审判决后才生效。
二、仲裁与法院之间的选择注意以下几点: 1、仲裁与法院只能只能二选一,要么仲裁,要么诉讼 。
2、即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约定无效。但是如果此种情况之下,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没有在仲裁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都同意仲裁。此时的仲裁约定就变得有效了。
3、不能同时约定多个仲裁机构,
同时约定两个或多个仲裁机构,或约定某地的仲裁机构但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发生纠纷后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约定无效。
三、选择法院时的注意事项: 1、约定要明确具体,即可以确定具体的法院。
现在允许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但选择的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如: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这些均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
2、不能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级别管辖是说上下级关系,县区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你不能约定到中院去管,应该由中院管辖的案件同样不能约定到县区级法院管辖。
目前对普通民商事案件,县区级法院:当事人都在或都不在同一法院辖区的,为5亿以下;当事人一方在法院辖区的为1亿元以下。标的额大于50亿的由高院管辖。中间的为各中院管辖。
大于1个亿的案件能有多少呢?绝对数量也许还比较多,但从比例上来说,一定是少之又少了。所以基本都是县区级法院一审。
专属管辖说的是有些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固定的;当事人不能选择,也不受被告住所地的影响。比如建设工程的案件,要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房屋租赁案件要在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等,知识产权类的案件一般在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类案件的法院或者某个地域规定一个法院来统一管辖。
3、如果选择合同签订地法院,则合同当中一定要注明具体的合同签订地点,如果没有注明,现实中立案时可能会碰到障碍。
两个方面:如果你想在合同实际签订地起诉,你需要向法院证明实际的合同签订地。你就要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如果你没有在合同签订地起诉而是去其它地方起诉,法院可能会以你已经选择合同签订地法院为由,要求你到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徒生麻烦。
4:现实当中曾出现过以“原告住所地”这个约定不明为由,不给立案的。这个讲法没有道理,大家知道有这么个事,万一自己碰到,也好应对。
民诉法解释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的规定,就可以应对这个麻烦。法院的理由是“原告住所地法院”因为不知道谁是原告,它是不确定的约定,但根据这个规定,它就是确定的约定。
另外该条规定的第二款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的规定,也可以应对这个麻烦。因为合同一般是双方,原被告即是双方,最多也就可以认为约定了两个,我是原告,我在这里起诉就是选择一个法院起诉。
掌握这些原则,大家可以有针对在这个问题的把握上,可以根据不同的需求进行不同的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