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可能现实当中发生的不会太多。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有明确地规定,我们作个简单的介绍。 一、对于交货地点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 《民法典》规定的处理方式是: 1、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 2、协商不成,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仍然无法确定,则 (一)需要运输的,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 (二)不需要运输的: 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在该地点完成交货。 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在卖方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货。 民法典的这个规定,语意很明确,一看就懂。 只是对于第2个,可能会有点疑问:什么叫按合同相关条款和交易习惯?举个例子大家可能会比较直观一点: 比如说虽然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买方所在地交货,但因约定的货物价格中包含了运费,那要求在买方所在地交货,合情合理 。这就叫“按合同相关条款” 再比如合同没有约定货物价格包含运费,但双方长期合作都是卖方负责运输并支付运费,然后由买方与货款一起再支付给卖方,那可以推定本次交易仍然沿袭双方惯常做,在买方所在地交货。这就叫”按照交易习惯?” 此时你也可以发现,第3个方法,其实是默认货款不包含运费,并且基本原则是卖方所在地交货。 二、关于交货时间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主要掌握以下几点: 1、约定具体交货时间的,按照约定时间;约定期限的,期限内任何时间交付均可。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与交货地点不明的处理方式相同, A先协商, B协商不成的,按照相关合同条款及习惯确定, C仍然不能确定的:卖方可以随时履行;买方可以随时要求卖方履行,但要给予必要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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