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咨询:我开车去县城,顺道捎带朋友过去,路上不小心撞到电线杆上,我全责,朋友也受伤了,花了不少钱。我给了一些钱,但他不同意,除了医疗费之外,还要我赔偿误工费;我好心带他,又没收他车费,他还要我掏钱,还起诉我。我需要赔偿吗?
问易得法律咨询网特邀请合肥交通事故资深律师曹亮为您解答:你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大体如下:
1、一般情况下应当减轻你的赔偿责任,但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减轻,需要全额赔偿。
2、如果你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可以由保险公司先承担责任后,保险不足的部分由你承担。
民法典规定的“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一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本条适用车辆的范围是非营运机动车辆,并且是无偿搭载,不收取报酬。限定为非营运机动车辆,其它车辆不在本条的适用范围之内;问易得认为这个限定不是本条的重点与目的。因为营运车辆仍然可以因为某些特殊原因而无偿搭载他人,虽然不适用该条,但若发生某些个案的时候,法官仍然可以考虑予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另一前提是必须无偿搭载,有偿的不能获得减轻。
二、提供无偿服务的车辆对损害的发生需要有过错若无过错,哪怕最终的后果非常严重,车辆使用人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在考虑赔偿责任时“应当减轻”,除非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才不减轻。民法典设置这一条的目的就是要鼓励人们之间的相互帮助的行为,因此可以确定的是有了民法典的这条规定,基本上一般的无偿搭载情况下造成的损害都可以减轻赔偿。
那么肯定有人会说,这个故意,我容易理解。既然是故意想让我受到损害,自然就不应该减轻赔偿,这是当然。那何为重大过失?
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算吗?现实中也不能这么简单地理解。就目前而言,可以明确的是,诸如“无证驾驶”“饮酒驾驶”等法律所明确禁止的,对公共交通安全构成较大的潜在威胁的行为,均可以视为重大过失的行为。
四、酒店、大型超市提供的免费班车,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免费看房车等不能适用本条规定,获得减轻。这些车辆虽然是免费乘坐,并且可能多数车辆的性质也是非营运车辆,但这些车辆的提供,说到底是为了促进其企业本身业务的发展,仍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与民法典鼓励人们互帮互助的情况并不相同。因此,类似情况不能适用该条享有减轻赔偿的待遇。
五、若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在赔偿的顺序上又当如何来赔偿?
1、先全额计算损失,由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赔偿后,剩余的部分再减轻车辆使用人的赔偿责任;【这样对侵权人有利】
2、先按减轻规则计算一个损失数额后,先由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赔偿,剩余的部分再由车辆使用人赔偿【这样对车辆使用人有利。】
曹律师认为,应当使用第2个方式,因为:1、民法典设立此条的目的是鼓励社会上人们相互之间的互相行为,为他人提供帮助的行为是值得尊重的,因此以对车辆使用人有利这个选项更符合民法典的本意。
2、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其承保的就是因为车辆使用人员使用车辆过程当中的过错造成他人的损失需要承担的责任,代为赔付的一种保险。可以想见,若无保险的存在,车辆使用人员将会依据民法典的规则获得减轻赔偿,那么车辆使用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是减轻后的赔偿责任。此时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又是代为赔偿的保险产品,因此以对车辆使用人有利这个选项也符合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这个产品的特性。
3、若采用对侵权人有利的选项,除违背上述两项原则外,将会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造成对保险公司的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