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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全责保险公司却只赔医疗费的80%合理吗
时间:2024-10-09 10:36:28  来源:  阅读:

事故全责保险公司却只赔医疗费的80%,合理吗?

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全额赔付是广大车友非常关心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实务中答案也不固定,本期问易得法律咨询网特邀安徽合肥交通事故资深律师曹亮,专门为大家介绍这个大家都比较关心医疗费用的承担。

首先来看几个网友的提问:

网友1:友咨询 小交通事故,我方全责,医疗费8千,保险公司人员说医疗费只赔百分之七八十,合理吗?
早半个月发生一小交通事故,车碰到路边手推车,小推车又碰到一老人,然后住院了17天花了8千医疗费由我垫付。我是交强险+50万商业险,在网上看了很多消息说8千是在交强险赔付范围之内,不分有责无责,应该是全额赔付的,按最新交强险规定应该让保险全额报销医疗费吗?
网友2:车险自费药给报销吗?我撞了人,对方骨折,保险公司的说自费药需要我来承担?是这样的吗?
网友3:交通事故 对方全责 保险理赔中 自费医药费不在理赔范围内 这部分我可以请求肇事方赔偿吗?
网友4:我应该承担非医保费用吗?
   
医疗费是否由保险公司全部承担的问题,实际上就是日常通俗所讲的非医保费用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的问题。这个问题曹律师在之前的文章中也曾提及,今日给大家详细介绍。

一、产生这个问题的根源是保险条款当中约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非医保费用。
无论是新车险改革之前的老条款还是改革之后的新条款,在交强险以及相应的商业险保险条款当中均有类似“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的约定。因为存在这样的条款约定,保险公司都会主张医疗费用只能报销大部分,剩下的非医保用药的费用,由驾驶员承担,或者伤者自己消化掉。
所不同的是,车险改革前只有免赔的条款,却没有相应的保险产品可以投保;车险改革后,保险产品增加了一个“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因此,从新车险改革的变化可以看到,广大车友在非医保费用到底由谁承担的问题上,现在比之前多了一个保险产品可供选择,只要你投保了“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万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必须全额承担医疗费用,你也就不再有非医保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的困扰。
建议广大车友可以投保“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注:需要了解新车险规定以及如何投保的朋友可以参见老曹之前发布的有关新车险的系列文章:
车辆保险搭配购买建议
或者
车辆保险简介(一) : 《改革后的新车险有哪些有利的变化
车辆保险简介(二) : 《详解私家车购买保险险种搭配
车辆保险简介(三) : 《高性价比车辆保险产品及保额搭配》】
 
二、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非医保费用该由谁承担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各地法院的做法存在一些细部的差别,大体有以下几种:
1、不考虑非医保,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如安徽省淮南市。
2、直接扣除一定比例作为非医保费用,其余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江苏省的常州市。
3、先行鉴定非医保费用的数额,在交强险医疗费用的限额内先行支付非医保费用;非医保的余额则根据免责条款是否生效的规则来判定由谁承担。如安徽的合肥市。
此种模式下,若免责条款不生效,由保险公司承担;免责条款若有效,则由车辆一方承担。
以上3种是曹律师目前接触到的,其中以采取第3种的地方相对较多。可能还会有其它方式,不过曹律师目前还没有碰到过,就不能写了。
如果您碰到了,请告诉一声,老曹将非常感谢你,同时老曹也会对本文进行实时更新。
所以,各位车友,关于非医保费用到底该不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看看你所在的地方法院的习惯,以及保险公司的投保过程档案管理等各种情况下最终判决,无法得到一个简单的是或不是的答案。
 
四、非医保费用的承担规则是否会发生改变
因为保险条款里面存在保险公司不承担非医保费用的约定,尤其是新车险改革后,类似条款仍然予以保留下来,所以基于尊重契约的原则,合肥交通事故资深律师曹亮认为保险公司主张的不承担非医保费用存在一定的道理。
所不同的是,车辆改革之后,广大车友多了一个保险产品的选择权,即“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也正因为这个附加险种的出现,只要投保了这个附加险种,医疗费全额由保险公司承担,没有任何疑问。而没有投保这个附加险种的情况下,各地法院关于非医保费用的承担规则应该会随之而改变。只是这种改变也可能会分化成多种做法,比如:
1、不考虑免责条款的生效问题,法院均以是否投保这个附加险来决定承担费用的一方。没有投保“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的,由车辆一方承担。
2、考虑免责条款的生效问题,没有投保“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的情况下,免责条款若生效由车辆一方承担,免责条款不生效由保险公司承担。
3、不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优先承担非医保部分的医疗费用,非医保费用均集中在商业险中解决。进而根据免责条款是否生效来判决承担的责任方。
4、仍继续在交强险内优先承担非医保部分的医疗费用,余额不考虑免责条款的生效问题,全部由车辆一方承担。
5、仍继续在交强险内优先承担非医保部分的医疗费用,余额考虑免责条款的生效问题;免责条款若生效由车辆一方承担,免责条款不生效由保险公司承担。
当然,单纯从经济的角度来看,第4、5两种方案更有利于广大车主。曹律师更倾向于第一种做法,理由有两个:
一是基于保险行业的产品情况的考虑。之前没有这个保险,而保险又必须要买,广大车友没有选择权;现在有了这个保险,广大车友获得了选择权。
二是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车辆一方仍然承担一部分经济损失;这将促使驾驶人在驾驶车辆时更加谨慎,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利于整体的公共安全。
因此这两个原因的考虑,曹律师认为法院很可能在不远的将来改变交强险内先行承担非医保费用的做法。我们试目以待。
如果曹律师的想法最终得以验证,那么这个非医保费用到底该由谁来承担,选择权就交到了广大车友自己的手里了。
另外非医保费用在诉讼实践中不鉴定的情况下,一般按照10%的比例计算。各位可以自己计算一下,10万-100万的医疗费用非医保约1万-10万元。而10万保额的保费也过百来块钱。
为什么不买呢?
也正因为这个附加险保费并不太高,对车主而言并不能算得上增加了经济负担,曹律师更觉得,非医保费用的承担规则采取第1种的可能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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